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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发挥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的主渠道作用

  • 发布:中国政府采购报
  • 时间:20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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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渠道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对于推动全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为此,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要进一步推进中央集中采购工作。在6月3日召开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作出上述表示。
  娄洪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策体系、执行机制、监管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
娄洪指出,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需重点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科学合理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新一期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制订,将在充分听取中央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采购项目特点、落实政策功能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按照集采机构专业化的发展定位,合理确定集中采购范围。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降低招标比重和采购成本。同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二是明确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权责关系。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采购,并做好计划填报、需求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方面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需求的研究,切实把好采购需求关,按照完整、明确、合规的要求,把采购政策、资产管理、安全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要优先安排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确有余力的,再承担目录外项目的采购任务,确保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的顺畅高效。要牢固树立为采购人服务的理念,做好采购环节的相关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切实提高采购人满意度。
  三是优化批量集中采购管理。针对批量集中采购存在的采购周期长、供应商履约不及时等问题,将在研究建立批量集中采购结果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批量集中采购品目中协议供货的比例,满足采购人临时采购要求。探索建立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后续采购评审中,促使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四是加快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采购文件标准化对于规范采购活动、落实采购政策功能、提高采购效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国采中心要在通用类产品的需求标准和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结合产品市场行情和产业发展状况,配合做好相关品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研究制定工作,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各中央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国采中心和财政部的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政府采购标准化文本,为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多提意见和建议。
  五是着力加强内控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各中央单位和集采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建设,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和财政部的要求抓好落实。重点针对采购活动中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问题,抓住采购需求和评审规则制定、采购活动评审、合同订立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强化内控措施,严控各类风险,提高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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